人民網北京9月25日電 (周靜圓)近日,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印發了《關于鼓勵和支持公共機構采用能源費用托管服務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范和加強公共機構采用能源費用托管服務工作,人民網采訪有關負責人進行解讀。
明確適用條件和優先對象 規范操作流程
《意見》主要包括四個部分。第一部分明確了能源費用托管的概念,強調能源費用托管是合同能源管理的一種形式,闡明了公共機構采用能源費用托管服務的形勢背景和重要意義,切實提高思想認識。
第二部分提出了能源費用托管服務的適用條件和優先對象,強調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確保措施精準有效。
第三部分規范了能源費用托管服務的操作流程,堅持實踐導向,在總結提煉部分地方實踐探索的基礎上,規定了前期評估、組織采購、合同簽訂、組織實施、項目調整、后期評估、資產管理和費用結算等8個環節,確保全流程、易操作。
第四部分從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示范引領、做好宣傳引導三個方面提出要求如何鼓勵和支持公共機構采用能源費用托管服務?相關負責人解讀,確保各項舉措落地落實,切實發揮公共機構的示范引領作用。
引入能源費用托管服務助力實現雙碳目標
國管局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司負責人介紹,通過引入能源費用托管服務,開展節能減碳改造,提高公共機構用電、用氣、用水等設施設備能效水平,切實降低能源資源消耗量和碳排放量,助力實現雙碳目標,有序推進公共機構綠色低碳轉型。
以專業化能源托管團隊為基礎,運用綠色低碳技術和先進管理手段,提升公共機構節能專業化水平,改變公共機構長期以來“重建設、輕運維、缺管理”的局面。
同時,落實過緊日子要求,以市場化方式促使公共機構采取有效節能措施,減少運行中不必要的能源資源保障支出。
打通能源費用托管服務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國管局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司負責人表示,《意見》準確把握公共機構用能特點,突出能源費用托管這一比較適合公共機構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采用能源費用包干方式,規避了節能量認定分歧、效益分享爭議等風險。
據介紹,針對實踐中反映問題較多的政府采購、托管期限、費用支付等環節,《意見》在政策上予以明確。
一是強調前期評估的重要作用,通過能源審計摸清公共機構能源資源消耗底數,以托管項目實施前1至3年為基期確定能源基準,明確既有建筑和新建建筑的能源基準認定方式,提煉形成托管項目實施方案并且要經過全面評估。
二是明確政府采購相關問題,公共機構能源費用托管服務要按照法律法規開展政府采購,一般適宜按照服務類型進行采購,以托管費暫估價作為最高限價,根據項目情況確定具體的政府采購方式。
三是提出服務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過10年,解決了長期以來困擾能源費用托管服務采購時間最長三年的難題,并明確合同格式的參考依據。
四是厘清了費用結算問題,從預算保障和經費列支兩方面切入,將托管費用列入單位預算,解決預算來源問題,將托管費用視同能源資源及運維費用,解決支付問題,打通了能源費用托管服務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下一步將通過加大宣貫力度、加強協調配合、強化示范引領等方式,要求各地把能源費用托管服務納入公共機構節能能源資源評價考核,充分調動各單位開展托管的積極性,保障《意見》發揮實效。”國管局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司負責人表示。

一圖讀懂《關于鼓勵和支持公共機構采用能源費用托管服務的意見》。圖源: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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