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 ,東莞市教育局、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印發《關于加強民辦學校招生宣傳和廣告管理的通知》(下簡稱《通知》),發布了民辦學校宣傳負面清單,劃定民辦學校招生宣傳和廣告宣傳邊界,進一步規范民辦學校管理,促進民辦教育規范健康發展。其中,明確要求,學?;I設期間不得開展任何形式的招生活動,不得發布招生簡章,不得進行招生宣傳。
《通知》明確,民辦學校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發布招生宣傳和廣告時,做到導向正確、內容真實、數據準確、承諾有效,不得夸大宣傳、虛假宣傳,不得含有誤導家長、學生的內容。
民辦學校發布的招生計劃應當是經過教育部門審核確認的。學?;I設期間不得開展任何形式的招生活動,不得發布招生簡章,不得進行招生宣傳;嚴禁以舉辦重點班,包括以特長班、特色班、快慢班、尖子班、興趣班、奧賽班、國際班等名義的變相重點班招攬生源的宣傳;不得通過設置獎金等方式違規爭搶生源,不將設置獎金等方式作為學校招生的宣傳點;嚴禁以考試成績和升學率排名排隊、表彰獎勵,嚴禁公布、宣傳、炒作中高考“狀元”、高分考生和升學率;宣傳招聘招錄教師情況時避免用人“唯名校”“唯學歷”導向。
民辦學校應當規范使用名稱稱號,不得誤導社會公眾:學?;I設期間,使用學校名稱需加以備注“(籌)”。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不得在宣傳時冠以“實驗”“中心”“藝術”“中英文”“雙語”“外語”“國際”“未來”學校等稱號,不得使用可能對公眾造成誤解、引發歧義的內容和文字。不得使用“國家級”“最佳級”等法律明文禁止的詞語,以及“最優”“頂級”“世界級”“第一品牌”等詞語;未經論證不得冠以“首家”“第一”“率先”“唯一”“獨一無二”等不實稱號。
《通知》還要求,民辦學校開展宣傳時應當遵守宣傳廣告的法律法規,不得發布夸大、虛假內容欺騙、誘導學生、家長;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公益廣告除外;不得在宣傳時貶低其他學校;不得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違背教育規律、偏離正確育人導向的宣傳廣告行為和內容。
教育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大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對存在違規宣傳行為,情節輕微且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及時予以提醒、糾正;造成不良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約談、通報、限期整改或年檢不合格等處理。對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民辦學校,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東莞發布民辦學校招生宣傳和廣告管理負面清單,予以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對各類虛假宣傳廣告行為依法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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