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鄭州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審批和管理方式》印交給他們,請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鄭州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審批和管理方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助力本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家《職業教育法》、《民辦教育推動法》及其新政、《勞動保障監察法規》和國家、省有關制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式。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機構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利用非國家稅務性經費,面向社會開展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學校或中心(下面簡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審查和監管,適用本方法。
第三條批準設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需要具備本市社會經濟建設必須和人力資源行業需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開展職業培訓活動,應當遵循國家、省和本市相關條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和學員的合法權力,應當依法給予保證。
第四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行政部門負責對全民眾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審批和監管;指導縣(市)區和市政府派出機構的對應工作部門做好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審批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審批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經核準成立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實施國家統一的辦學許可證制度。
第六條單位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具備法人資格;個人參加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具備歷史權力和完全民事行為意識。
兩個左右單位以及個人聯合開展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議。
第七條舉辦高級技能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由所在的縣(市)區和市政府派出機構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舉辦高級技能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舉辦以高級及其以上技能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后,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行政部門審查。
第八條參加者申請成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正性負責。
(一)申辦報告。
(二)參加者許可資格證明材料。單位應該提供單位法人資格證明及復印件,其中:事業單位和國有、國有股份、國資控股公司還應提交主管部委書面文件;其余單位還應填寫組織決議;個人提交注冊人戶口證明原件及打印件、身份證原件及打印件(外來單位或個人提交法人或注冊人在本市的暫住證及復印件)。
(三)擬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章程和監管體系。舉辦者提出依法獲得收益的,回報的方法和比重,應在章程中考量。
(四)擬開設培訓項目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教材。
(五)擬任負責人(主席或教授)及專職教學管理人員的相關證件等資料。
(六)擬聘教師的相關證書等資料。
(七)擬聘財會人員的身份證、會計資格文憑及復印件。
(八)辦公、教學、實訓和食宿場地包括設施、設備的合理說明程序。
(九)擬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資金來源的說明程序。辦學資金證明應填寫法定資產評估或驗資機構出具書面報告。
(十)聯合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還需要將聯合辦學協議一并提交查驗。
第九條審批程序
(一)受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行政部門自收到內容齊全、符合法定方式的申領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做出決定,同意受理的下發《民辦培訓機構籌設通知書》,籌設期不少于90個工作日;不批準立案的,出具《不予立案決定書》,材料不具備規定或不齊全的,下發補正通知。
(二)評審。籌設期滿,申請人應按本方法第九條提交正式成立民辦培訓機構報告及申辦材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人士對申請材料和實際辦學條件進行評審,并要求評審意見。
(三)決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行政部門運用評審意見鄭州培訓機構,以程序模式作出同意并且不予核準的決定,并迅速通知注冊人。批準的由參加者提交相應表格,并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行政部門指定證券存入不超過申請經費的20%,作為機構存續之后信用資金;不予同意的,說明原因并告訴救濟權利。
(四)發證。全部手續完備后,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放《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五)公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行政部門利用網站等輿論公告同意成立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名稱、地址、培訓項目等信息。
第十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只有使用一個名稱。名稱統一規范格式,如:“鄭州市+字號+職業培訓學校(中心)”或“鄭州市+字號+行業(職業)類別+職業培訓學校(中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立案申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申請后,舉辦者應向登記機關要求核名注冊,并獲得《校名批準公告書》。
第十一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取得《辦學許可證》后,應到相關部門申請法人登記、印鑒制作、收費許可、銀行帳戶、稅務登記等證件后,方可按要求公布錄取廣告(簡章)、在同意地址建立許可范圍的辦學活動。
第三章設置標準
第十二條應加強章程和組織機構。依據條例設立委員會或董事會決策議事機構,成員不超過5人,由舉辦者、機構負責人和職工代表構成。法定代表人由委員長、董事長或教授兼任。應內設行政監管、教學管理、學生管理等組織機構。招用的教人員應予以簽署勞動合同并成立社會保險關系。
第十三條應開設培訓項目不超過3個,基本辦學規模(可容納學員量)不超過200人。
第十四條應有獨立的辦公、教學和實訓場地。自有培訓場所的,應具備特定產權;租賃或借助培訓場所的,應有與產權人簽署的合理條款,且承租期自辦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年。
辦公用房在100平方米左右,理論教學場地使用長度在300平方米左右(教室不超過四間);實訓場地與培訓項目(實習工位、實驗器材配件)滿足實習教學需要,開設社會通用性的培訓項目,其培訓場所應超過特定的國家職業標準規范規定。符合勞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條例及相關健康規程;招收住宿學生的,其食宿場所應具備健康、消防、衛生等有關要求。
設立分教學點,培訓場所使用長度在200平方米左右,辦公用房不超過兩間。
第十五條應配備與培訓項目和培訓規模相適應的培訓設施、設備。主要的培訓設施、設備需要自有;其余確需租賃的大型培訓設施系統(通常指單件價值凈值10萬元左右),應具備合理的租賃合同,租賃期不超過3年。培訓設施、設備能正常使用。實訓工位充足,能滿足培訓需要。
開設社會通用性的培訓項目,其培訓設施、設備應超過特定的國家職業標準規范規定。
第十六條應配置符合任職條件的專職負責人。專職負責人應具備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位任職資格或五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具有2年左右教育培訓管理工作經歷,熟悉國家職業培訓方針政策和司法條例,無民事案件記錄或明顯違法辦學記錄,年齡不低于65周歲。
第十七條應配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專職教學管理人員和會計管理員工。專職教務負責人應具備大學以上文化程度及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位任職資格或五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具有2年左右教育培訓管理工作歷程,并賦予獨特的教學管理經驗。財務監管人員應具備會計人員從業資格。配備從事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的相關人員。
第十八條應配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有效、符合資格的專兼職員工團隊。其中全職學生不少于教師人數的1/4;兼職教師要維持必須的穩定性,每個培訓項目總共配置2名左右專業理論教員和專業實訓教師。
教師應具備學生上崗資格。專業理論教員具有相關專業碩士以上學歷和相關職業(工種)高級以上職業資格或相關專業高級以上專業科技職務任職資格;專業實訓教師具有相關專業本科及左右學歷和相關職業(工種)初級以上職業資格。
第十九條應具有與培訓項目相對應的教學(培訓)方案、大綱和教材。其中職業資格培訓的教學計劃、大綱和課程應具備國家職業標準。職業技能培訓自編的教學計劃、大綱和課程應利用專家論證,并報審查機關報備后實施。
第二十條應加強相關監管體系。包括:培訓教學管理體系、教人員監管機制、學生管理體制、資產和會計管理體制、收費和退費辦法、培訓設施系統監管體系、衛生健康管理體制等。
第二十一條應有穩固可靠的辦學經費來源。舉辦者推進職業技能培訓的,辦學固定資產應超過100多萬以上,注冊資金不超過50億元;實施職業資格培訓的,固定資產應超過20多萬以上,注冊資金不超過30億元。
第四章變更與終止
第二十二條變更舉辦者應按《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章程》規定的議事規則,在進行人事清算后,由委員會或理事會做出決議少兒英語培訓機構哪家好,提交書面遞交。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行政部門批準、登記機關申請更改登記后,并頒發新的辦學許可證,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方可以新推出者的名義參與招生辦學活動。
第二十三條更改申請地點應由理事會或委員會作出決議,提交書面遞交。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行政部門同意、登記機關申請更改登記后,方可在更改后的登錄地點舉行辦學活動。
第二十四條名稱更改應由理事會或委員會作出決議,提交書面遞交。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行政部門同意并取得登記機關遞交的《校名批準公告書》后實施。
第二十五條增設培訓項目應依照本方法第七條和第九條的要求,經核準并申請培訓工程啟用手續后,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方可開展相應培訓項目的辦學活動。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終止舉辦的培訓項目,應當及時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行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六條變更負責人應由委員會或理事會做出決議,提交書面遞交和擬任負責人的許可資格證明,經核準并向登記機關報備后推進。
第二十七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申請分立、合并的,應在進行財務清算后,按原登記文件申請。
第二十八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按照《章程》規定應予中止,并經原登記機關核準的。
(二)辦學許可證被撤銷或合理期期滿未延續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再次辦學的。
第二十九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終止辦學的,應按下列程序處理:
(一)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解除時,應及時安置在校學員。
(二)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終止時,應進行財務清算。
(三)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財產按以下排序清償:應退學員的培訓費用及其它費用;應發教人員的薪酬及應退還的社會保證利潤;其余有關債務。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償付上述款項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憲法條例的要求處理。
(四)終止辦學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立即申請注冊證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行政部門收回其《辦學許可證》(正副本)或通知失效,同時抄告相應登記機關,并利用網站等官媒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機構管理
第三十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根據批準的培訓項目,依據國家對應的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組織參與教學活動,不得隨意提高教學和課時。確需修改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的,應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第三十一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在學員報名時,應予以與學員簽訂培訓協議,明確培訓項目、授課安排、培訓收退費等內容,并承諾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予以保障學員的合法權益,并做好對學員的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專職負責人和教務負責人必須予以取得特定的任職資格,并定期舉行崗位職務培訓和各種進修活動。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師必須予以取得特定的學員資格,并定期舉辦教研活動和各種培訓活動。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可以按照技能培訓需要,聘請技師、高級技師及帶有特定技能的人員任教。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加強員工業務督導檔案關于印發鄭州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審批和管理方式的告知,定期對學生進行業務督導,不勝任教學提出的應予起訴。兼職員工應簽署聘任合同鄭州培訓機構,并按協定約定承擔一定的課時。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定期組織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負責人、教學管理員工、教師參與崗位培訓及各種教研、進修活動,提高學生團隊的素養。
第三十三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該真正、準確。招生簡章應當載明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名稱、辦學許可證編號、培訓項目、辦學地、培訓時間、收費標準、證書頒發等事項。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該在推出前向審查機關報備。發布的招考簡章和廣告應該與審批案的材料一致。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未經審批發布或公布偽造招生簡章和廣告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理。未能履行招生簡章和廣告的有關承諾的,應當擔負特定的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費用項目和計費標準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同級物價部門審批,并進行公告。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在招生時,應當根據備案的計費項目和費用標準扣除培訓費,并按國家要求出示收費單據;不得繳交未經審批包括未公告的其他費用。
培訓學員退學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按照有關條例和合同承諾,退還學員對應的培訓費用。
第三十五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予以推進法人財產權。實行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資產與舉辦者資產相分離,并成立建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資產和會計管理體制。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出資人應及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投入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資金和資產須經法定機構驗定,并計列在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法人名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吞。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需要遵守有關憲法條例,建立和實施特定的會計政策,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按要求繳交提取發展基金,用于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維護和教學設備的購買、更新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審計報告,委托具有相應許可的財務師事務所予以進行審計,并發布審計結果。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有違規出資、抽逃辦學資金、財務監管動蕩等行為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委托專門稅務機構進行專項審計,并予以處置。
第三十六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對經培訓后考核合格的學員,按要求發給對應的培訓合格證書。
對應該參與職業技能評估的學員,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按照特定的評估申請條件做好審核工作;并按照本市職業技能評估提出,組織培訓學員參與特定的職業技能評估。
第三十七條有較好辦學條件、較高辦學水平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可以結合培訓需求在原批準的申請地址外設立分教學點。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設立分教學點應事前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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