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理確定高中階段教育招生計劃。2014年全區高中階段教育招生計劃60萬人(各市和區直中等職業學校招生計劃附后),高中階段毛入學率82%。其中,普通高中招生計劃30萬人,中等職業學校招生計劃30萬人(全日制22.5萬人、非全日制7.5萬人)。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招生計劃為最低計劃控制數,各市安排本市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招生計劃時,必須按不低于最低招生計劃數安排。
區直中等職業學校和技工學校招生計劃單獨下達,自治區考核各市中等職業學校招生任務時,本市所屬中等職業學校完成招生計劃或者與駐地區直中等職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共同完成招生計劃,均視為完成自治區下達中等職業學校招生計劃任務。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與人社部門的溝通協調,做好招生工作的統籌安排和績效考評任務及責任細化。
(二)切實落實高中階段教育普職招生大體相當要求。各市原則上要按各50%的比例引導應屆初中畢業生向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分流,中等職業教育資源較少、生源較多的市要引導學生分流到區直中等職業學校就讀。要堅持優質普通高中定向招生制度,具備條件的地方要將自治區示范性普通高中不低于50%的指令性招生指標分配給所轄初中學校;暫不具備條件的地方要努力創造條件,提高定向招生比例,最低要達到35%。提倡自治區示范性普通高中錄取免試保送生和特長生,對國家宋慶齡獎學金獲得者、市級以上三好學生、優秀畢業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團干部,由所在初中學校保送就讀;可劃出不超過5%的招生比例,招收在體育與健康、音樂、美術、表演、實驗、文學創作、電腦制作等方面有特長的學生。嚴格執行公辦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三限”政策。
(三)建立健全高中階段招生工作統籌管理機制。各市教育行政部門要成立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高中階段教育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積極推進高中階段教育學校招生制度建設,重點強化招生統籌管理,把引導初中畢業生按比例合理分流和規范招生行為作為統籌管理的重點,推動高中階段教育招生工作“五個統一”,即:統一制定招生政策和措施,統一公布招生計劃和招生信息,統一組織區域內初中畢業生報名和填報志愿,統一組織生源,統一安排招生錄取,確保高中階段招生工作規范有序。各市教育行政部門于12月上旬,將高中階段教育招生錄取情況報告我廳。中等職業學校招生下半年實行月報告制度,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門于7-10月每個月上旬,向我廳職成處報告招生錄取情況。全區中等職業學校招錄截止時間至10月30日。
(四)努力提高高中階段毛入學率。我區高中階段毛入學率與全國平均水平尚有一定差距。各市要努力擴大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辦學規模,動員和指導初中畢業生報讀高中階段學校。要積極落實初中學校向中等職業學校輸送生源的責任,因地制宜開展職業教育滲透,辦學資源相對富裕的縣級中等專業學校可增設職業初中并接收從普通初中三年級第二學期開學轉入的學生,學生接受職業教育滲透后要積極引導升入中等職業學校就讀。要堅持職業教育“面向人人、面向社會”南寧市2014高中階段招生錄取,在認真做好中等職業學校招收應屆初中畢業生工作的同時,繼續把往屆初中畢業生、未升學普通高中畢業生、城鄉勞動者、退役士兵等納入年度招生計劃,引導他們接受中等職業教育。要進一步完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當地接受高中階段教育的政策措施。
(五)嚴格規范招生行為和辦學秩序。各地各校要進一步規范招生行為,實施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工作“陽光工程”,為高中階段各類學校招生提供公開、公平、公正的招生環境和優質服務,維護學校和學生的合法權益。示范性普通高中的招生應主要面向學校所在市范圍內的生源,在考生本人自愿情況下,示范性普通高中正式錄取了本市以外的考生,學校要將考生姓名、原畢業初中及中考成績等,列表造冊,分別報送考生原所在地的市教育局、示范性普通高中所在地的市教育局和我廳基礎教育處。要進一步加強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完善學生學籍電子注冊等制度,特別要加強對中等職業學校中高職貫通辦學、城鄉聯合辦學、非全日制學生的學籍管理,防止出現“雙重學籍”或“有籍無人”的現象。中等職業學校聯合辦學招生,計入學生學籍所在學校招生人數,不能作為另一合作學校招生人數重復統計。
要加強重點環節的監督,加大對違紀違規招生行為的查處力度,努力做到“四個嚴禁”,即:嚴禁高中階段學校發布虛假招生信息、爭搶生源等惡性競爭行為,加強對中等職業學校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監督檢查,未取得年度招生資格的學校不得進行招生,未取得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審核通過的專業不得招生;嚴禁公辦普通高中違反規定跨區域、以民辦學校、借讀生等名義招生;嚴禁中等職業學校與中介機構、初中學校負責人和班主任、教師進行違規有償合作招生,違背學生的真實意愿,替代學生填報志愿或擅自更改學生填報的志愿等;嚴禁中等職業學校與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不具備辦學條件的各類辦學機構開展委托招生或委托其開展中等職業教育教學活動、利用虛假注冊學籍信息等手段套取國家助學金和免學費補助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對違紀違規的學校及有關人員要責令整改和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停止學校辦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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