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發話了!不能把教育作為資本運作的工具
“我們歡迎社會力量來辦學,但不能把教育作為資本運作的工具,更不能讓資本在教育領域無序擴張。”5月17日日召開的教育部新聞發布會上,教育部發展規劃司司長劉昌亞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十四五”規劃開局之年頒布實施的第一部教育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出臺。
劉昌亞坦言,民辦教育未來發展將具有公益化、法治化、特色化、規范化、精準化等5大特點。
劉昌亞進一步解釋道,民辦教育未來會有幾個方面的特點:
一是公益化,更加強調了民辦教育的公益屬性。我們歡迎社會力量來辦學,但不能把教育作為資本運作的工具,更不能讓資本在教育領域無序擴張。
二是法治化,更加強調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依法治校、依法辦學。
三是特色化,更加強調民辦學校明確辦學定位,彰顯辦學特色,提供多元化教育供給。
四是規范化,更加強調要全面規范民辦學校辦學行為,健全民辦學校日常監管機制。
五是精準化,更加強調結合不同學段、不同類型的辦學規律和任務要求,精準施策。
未來網記者了解到,本次《實施條例》最大的亮點是強調民辦教育辦學也要堅持公益性原則。
《條例》第四條規定,“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教育公益性”,即民辦教育作為我國教育的一種辦學形式,也要惠民,不得與“辦人民滿意教育”的宗旨相背離,無論其所辦私立學校處于哪一級哪一類教育,概莫能外。
此規定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條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的進一步強化,即:民辦教育應該是公辦教育的有益補充,是為滿足百姓對個性化教育需求而提供的豐富多樣的教育選擇,在某種意義上,民辦教育應當是我國民生工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而不是資本操控者逐利教育的手段和工具。
為了將堅持公益性原則落到實處,《實施條例》做出一系列制度規定。進一步完善我國民辦學校的設立制度,嚴把入口關是實施的關鍵所在。
《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教育,“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國有企業、公辦教育資源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
《實施條例》規定,“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不得影響公辦學校教學活動,不得僅以品牌輸出方式參與辦學教育,并應當經其主管部門批準。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不得以管理費等方式取得或者變相取得辦學收益。”



